为加快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合理保护历史建筑,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报送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情况的通知》(建司局函科〔2021〕8号)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关于报送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情况的通知》等文件要求,按照县委、县政府安排部署,我县通过认证普查、充分调研,积极收集材料、申报历史建筑,并征求各有关部门的意见,按照《关于反馈历史建筑和历史街区审查情况的函》(藏建城函〔2024〕56号),拟确定1处历史建筑。公示时间:2024年7月11日至7月15日,现公示期已过,公示期间无意见、建议来电或来信反映。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