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生态环境局察雅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昌察环罚〔2020〕05号
2020年12月22日 04时3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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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单位名称:四川瑞通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31596397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志建
我局于 2020年6月10日至2020年6月12日对你公司四川瑞通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四川瑞通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察芒公路K79+980至巴日乡公路改扩建工程一标段)建设过程中没有任何污染防治设施及措施,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0年6月10日《昌都市生态环境局察雅县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执法照片、2020年6月12日《昌都市生态环境局察雅县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 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
我局于 2020年6月1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昌察环罚告〔2020〕05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截至2020年6月16日,我局未收到叙述陈述、申辩及听证当事人意见理由及证据。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一、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
二、对其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报备。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察雅县财政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都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察雅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十日内直接向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 址: 昌都市生态环境局察雅县分局
邮政编码: 854300
2020年6月17日
昌都市生态环境察雅县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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